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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礼仪  ■

少数民族风俗与现代化的冲突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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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我国每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维系民族内部的团结与合作、增强凝聚力、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每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维系民族内部的团结与合作、增强凝聚力、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行,以及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旧的传统观念和反映这种观念的一些民族风俗习惯受到现代化的猛烈冲击。因此,对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反思,认真分析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化的冲突,探索民族民俗文化与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有些还成为我国旅游业中的重要人文资源。尊老爱幼、谦恭礼让、乐于助人、热情好客等是我国少数民族的共同美德,在现代化进程中,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精神文明财富,形成了“跑在汉族前面”的文化现象。但是,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消极的一面也十分突出,不少陈规陋习通过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力,严重地影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阻滞了现代化进程。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畸形消费与扩大再生产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需要,消费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是畸形消费。在我国少数民族中这种畸形消费十分突出,“穿在银上,用在鬼上,吃在酒上”便是这种生活消费方式生动、形象的概括。一些民族地区的妇女把制作一套镶满银器、宝石,价值几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服装,当作自己生活追求的最高目标,于是省吃俭用,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用于此,使生产和其它方面的生活投资减少,消费效益很低。

  神鬼观念浓厚,是民族地区传统习俗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民族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落后,人们对于自身的能力缺乏足够的信心,企图借助鬼神的力量来解救自己。在信仰原始宗教的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着杀牲祭鬼的传统习俗。如凉山美姑县1986年383起大型道场中,参加群众多达6000多人(次),共杀牲畜5202头,耗粮17万多斤。该县拉马党乡1984-1985年间,据统计总收入为83.54万元,用于搞迷信活动的为13.75万元,占总收入的16.5%。该县甲谷区年增81000多头大小猪,用于婚丧迷信活动的67500多头,占总数的83.3%①,若把这部分财产用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那将是一笔十分可观的数目。

  我国少数民族多喜饮酒,他们的习俗及一切重要活动多离不开酒,以致一些少数民族中,嗜酒几乎成了一种社会公害。有的民族地方一年用于喝酒的费用竟占其收入的一半左右。云南省怒江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只有3万余人,198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仅124元,可当年售出的酒却高达70多万斤,人均饮酒支出20多元②,这又无端地耗费了大量的钱财。又如居于我国东北部的鄂温克族,也酷爱饮酒,不少人嗜酒成癖,一旦手中有钱,便买酒畅饮。现在不仅成年男子在喝,连妇女、青少年和儿童也都受了熏染,常有全家一起畅饮的现象。于是酒风劲吹,在本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中,很难找到几个不爱喝酒的成年人,致使酗酒成为这里的一大公害③。另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经济生活条件逐渐得到改善,不少民族地方在婚丧喜庆中互相攀比,大吃大喝之风愈演愈烈,不少人一年辛勤劳动成果的相当一部分用于炫耀性的浪费上,用于人情应酬上。一年到头吃不完的酒、送不完的礼,出现了“越穷越吃越送,越吃越送越穷”的恶性循环,致使一些本可解决温饱问题的农牧民到头来还要靠国家供应救济,相当一部分人至今仍处于特贫状态。在生产力水平尚较低下,人们生活还较困难的情况下,这种“穷大方”、“穷体面”、“比排场”的搞法,过多地耗费了不太丰富的社会财富,制约了扩大再生产的进行,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平均主义观念抹杀了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商品意识。历史上,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为了生存,形成了“有田同耕,有食同吃,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朴素平等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平等观念逐渐演变为平均主义思想,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便是这种观念的载体。比如,西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着共食习俗,一户杀猪,全寨分食;一户煮酒,全寨共饮;上山打猎,见者有份。贵州省榕江县的山区苗寨,不论婚丧嫁娶、起房盖屋,或者祝寿贺岁,只要一家办酒,就“全寨不烧火,户户不冒烟”男女老少齐去吃,不请自到。吃了之后,还要带回一大包礼品。再如云南景颇族的“帮吃”习俗,一家若逢婚丧嫁娶、祭鬼敬神等活动,本寨男女老少和外寨亲友均可前往吃喝,少者几十人,多到几百人,其结果常使主人倾家荡产。该省的拉祜族也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观念习俗,提倡“俄着得格朵,子着得格朵”(拉祜语,意为有饭搭伙吃,有酒搭伙喝)。1990年,临沧县南美乡村民扎母种了12.5公斤新品种玉米,获得了1000公斤的高产。秋收这天,寨民们背着篮子到玉米地,说“这种包谷我们没见过,给我一点尝尝。”大家你一篓、我一筐,扎母眼巴巴地看着乡民们当场背走约500公斤④。凉山彝族地区,也以“一人有,大家有”为天经地义,平时喜庆宴客,路人也应邀入席,共吃同喝,一视同仁,并把这种大吃大喝看作一种“传统美德”。以上这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和习俗,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心理定势,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今天,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相矛盾,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阻力,给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重义轻财、轻商贱利的习俗制约了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居住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也极为丰富,但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不少民族深受因循守旧观念的影响、长期从事单一的生产活动,商品经济基础薄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十分顽强,有的人至今仍守着“养牛为耕田,养猪为过年,养鸡养鸭为换油醋盐”的信念,重义轻财,轻商贱利,甚至视经商和长途贩运为耻,缺乏商品交换观念,结果形成了“捧着金饭碗讨饭吃”的现象。一些少数民族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价值观念差,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交换。有些不法商贩用一块电子表、一些日常用品换取少数民族群众价值上千元或上万的贵重物品。有些人怕被不法商人所骗,作茧自缚,实行封锁政策,干脆不参与商品经济活动。比如在青海牧区,有位藏族牧民看到经商有利可图,便宰了两只羊,准备在物资交流会上卖。当他驮着羊肉走到半途,遇到了同部落的人,遭到了他们的嘲笑:“××,你穷急了,我可以给你几块(钱),干么去干这下贱勾当,给我们部落丢人。”这位牧民只好把羊肉驮回家中,并为自己的这种举动而惭愧,进行道德反省⑤。另外,不少藏族等牧民群众,饲养牲畜只是为了追求存栏头数,认为牲畜越多越富,而不注意牲畜的出栏率和出肉率,致使不少牲畜老死。近几年来,商品经济的大潮在很大程度上也冲击了少数民族轻商贱利的观念和习俗,但参与经济活动仍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如凉山彝族农民到市场上出售蛋禽等农副产品时,总是躲躲闪闪,很羞涩地用自己“擦尔瓦”(彝族人常穿的一种披衣)将之半掩半遮地盖住,怕被熟人碰见,笑话他小气⑥。由此可见,少数民族群众轻商贱利、重义轻财的习俗和观念严重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少数民族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与现行法律的矛盾。解放前,由于旧政权推行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加上地理、社会诸原因,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有许多少数民族保留着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藏族、傣族、维吾尔族等保持着封建农奴制,川滇大小凉山彝族社会则存在着奴隶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保持着原始公社制或其浓厚残余。与其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是其复杂的政治制度,如藏族地区的政教合一制、大小凉山的家支制度等。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的洗礼。摧毁了旧制度,使这些民族飞跃跨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传统文化已深深植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成为约定俗成的风尚、习惯和行为模式,这种心理定势难于从人们的头脑中很快消失。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旧的习俗、制度开始抬头,出现了一种“回潮”现象。这里就以青海藏族地区的习惯法来做一说明:

  民主改革以前,青海藏族部落社会的大小纠纷均遵照各部落的习惯法予以裁决。部落习惯法是由藏族部落确认或制订,赋于法律效力,由部落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解部落内部及部落之间某些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习惯法的许多内容虽然带上了部落头人借以剥削和压迫属民的阶级本质,但它曾起到了保障部落安全、调整部落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护部落体制、维系部落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民主改革以后这种制度被废除。但这一旧的法律观念没有随着社会政治制度的变迁而完全消失,“文革”以后,这一制度又出现了“复兴”的趋势。藏族群众内部发生纠纷,仍习惯于用习惯法诉讼,而轻视国家法律。比如发生了命案,根据旧的习惯法,被害者一方向加害者索取“命价”。“命价”按受害者的地位高低而有所不同。据调查,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从1988年到1990年6月发生的9次杀人命案均赔了命价,高的命价达3万元左右,中等命价1.5万元左右,低等命价也在5、6千元之间;甘德县在1988到1989年两年发生6次杀人案,均赔了命价,最高达4万元左右,中等在2万元左右,最低命价也为5、6千元左右。发生命案以后,虽然国家执法机关对加害者进行了惩处,但在群众眼中这种惩处似乎是无效的,只有按习惯法赔了命价,命案纠纷才算了结。如果赔了命价,司法机关追查责任时,被害人方面还向司法机关求情,要求从轻处罚加害者。这种客观上的双重处惩现象,使不少加害者(被告)人财两伤、倾家荡产。由此可见,在青海等藏族牧区,旧时的习惯法至今发挥着其不可忽视的作用,且消极影响很大,这与现行的国家法律发生了尖锐矛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与现代化适应的一面,同时也有与现代化的要求严重冲突的一面。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腾飞,早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我们必须对落后的民族习俗进行改革,优存劣汰,非如此不能鼎新,非如此就不能进步。

  二

  (一)民族风俗习惯改革是各民族社会发展之必然。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潮流日益猛烈的冲击下,整个社会结构,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系统、思想意识形态以及生活方式等都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同样,当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矛盾与冲突,已由浅入深、由此及彼、全面深刻地暴露出来,并形成持续的文化震荡。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也都面临着社会改革的严峻挑战。在这场大变革的过程中,异质民俗之间、新旧民俗之间,或双向流动,或激烈冲撞,民俗变异的速度加快,程度加深了。民俗改革就这样被时代提上了日程,且成了各族人民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民俗改革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质文明建设齐驾并驱,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我们知道,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它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其产生、传承及演变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与此同时,它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一样,一经形成以后,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能够对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总是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当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消失之后,它仍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保留下来,继续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解放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各少数民族发展极不平衡,他们分别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社会、封建领主制社会、封建地主制社会初期、较发达的封建地主制社会等前资本主义社会诸种形态。因此,其风俗习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它必然是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新中国建立以后,这些少数民族分别从上述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跨越了几个历史时代,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上层建筑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许多民族习俗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基层的消失而消失。同时,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基础的相对薄弱,又给封建的、愚昧的、落后的不良风俗习惯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它们往往以其对某些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残余的遗存性,凭借固有的因袭保守的习惯势力,反作用于当代人们的社会生活,既维护着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又对新的经济体制和其它社会体制产生着消极影响。上述当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消极性证明了这一点。

  民族习俗与现代化相互影响、相互干预是不可避免的。而种种落后的风俗习惯和陈旧的传统观念,却是与当今的现代化建设大相径庭。它们压抑着人们的改革思想和创造精神,阻碍着各民族社会的改革步伐,给民族地区原本相对落后的经济文化发展又增添了新的阻力,拖了物质文明建设的后腿,也给精神文明建设的诸多方面带来了不利因素。随着各民族社会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些陈规陋俗的消极影响和阻碍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从而成为当前我国现代化改革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落后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各民族社会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各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民俗改革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二)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其自身发展之必然。民俗文化系统和任何其它社会系统一样,为了维持自身的延续和发展,总是力求保存自己,通过各种途径使自身结构得以复制。风俗习惯的变异特性便是其自身内部所具有的这种自我调节机能。这一特殊的功能,保证了民俗文化系统自身不断地纳入新因素,进行自我淘汰、自我更新,以调整自身结构,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从而推动风俗习惯在沿续过程中不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化。纵观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史,从远古民俗到中古民俗,或是从近世民俗到现代民俗,我们都可以追寻到民俗在传承过程中的这种变异的轨迹。另外,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民族风俗习惯不能脱离社会存在而绝对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民俗事象也要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在不断的运动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正如斯大林所指出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世界上一切都是暂时的、变动的,自然界在变化,社会在变化,风俗习惯在变化。”⑦而且,这种变化不是个别的,而是大量的;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变异性,决定了民族风俗习惯的向前发展,成了民族风俗习惯变革的驱动力。也正是这种变异,决定了风俗的发展和方向,使得民俗成为一种充满生命力的、丰富多彩的文化历史现象。由此可见,变异是民俗发展之必然,民族风俗习惯的传承性和变异特性是民俗发展过程中的一对连体儿,是民俗矛盾统一的运动特征。民俗在传承基础上的变异和变异过程中的传承,构成了民俗发展的总规律。

  虽然变异是风俗习惯最基本的特征,但也需要我们清醒认识的是,这种变异大多是在自发状态下自然而然进行的,风俗习惯的自然变化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而且演变非但需要漫长的时间,而且带有盲目性和无计划性,演变的结果也都未必较以前进步、合理。这是因为民俗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也存在虚幻、歪曲的方面,并表现成具体的民俗事象。因此,运用民俗的变异特征,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革,就成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健康发展所必要的,这种改革,只要顺应历史发展,为人们广泛承认和接受,也可以促成民族风俗习惯的变异。

  民俗的人为改革与自然变异是相辅相成的,不能把自然变异形式绝对化,而必须从这一特征的积极意义出发,科学地应用民俗的这一特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进行改革,以加速其变异。倘若我们对所有的风俗习惯放任自流,或坐等陈规陋俗自动消亡,优良风俗自发形成,只会导致民俗的发展变异在其特有的惯性作用下,经常落后于经济基础和其它上层建筑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

  如上所述,变异特性给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若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现阶段我国所提倡和在各个领域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正是这种改革的外部条件。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首先在经济领域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环节进行改革、调整。这样势必要求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族风俗习惯进行改革。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保证社会主义道路的健康发展。十二届六中全会则更指出:“在广大城乡积极开展移风移俗的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还存在的愚昧落后的东西。婚嫁丧葬中的陋习要改,封建迷信要破除。”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少数民族已经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改革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由上可见,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有其自身内在的动力和社会外部环境条件,这种内在的动力和外部条件便是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成为可能。因此,任何否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展变化的观点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放任自流的态度,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

  (三)改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该遵循的原则。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既有必然又有可能,那么,如何进行改革、改革又应遵循什么原则呢?我们认为这一基本原则是:改革和摒弃陈规陋俗,保持和发扬良风益俗。是否有利于民族的发展进步则是衡量民族风俗习惯良莠的标准。

  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既有精华,又有糟粕。从风俗习惯对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看,一般可分成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优良的,即有利于民族发展进步和民族团结的,诸如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热情好客、尊老爱幼、男女平等、能歌善舞等等,这些风俗习惯对于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进步曾起过积极作用,直到今天仍不失为优良的风俗习惯。因此,这种社会风尚应该继续保持、提倡和大力发扬;二是不好的,即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的陈规陋习,应当教育启发引导群众自觉进行改革和摒弃,如畸形消费、封建迷信、旧的习惯法、落后的刀耕火种等习俗;三是无所谓好坏的,即对民族的发展进步没有什么影响,对这类风俗习惯应当听其自然,不加干涉,比如民族服饰的质料、色调、款式、制作等,这些衣着习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和审美意识。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民族性的大问题,改革落后的风俗习惯,更是这些大问题中特别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所以,改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以尊重为前提,舍此前提就谈不上改革,正如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的那样:“这种改革,要在尊重健康民俗的前提下,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自己来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率先倡导。”这就要求这种改革要赋于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在少数民族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并由少数民族群众进行,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何时改、怎样改,均由他们自己决定。不能越俎代疱,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绝不能把这种改革视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凭主观意志强行实施的,那种不按民俗发展规律强行改革的做法是行不通的。高压和强制手段只能使某些不良活动暂时收敛,但终究不能彻底解决,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恶果。所以,我们要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要持科学慎重的态度,要求有清醒、客观的认识,有适当的科学方法,在改革之前,应当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作认真的分析,区别健康的、无益无害的、有害的习俗,找出应该改革的部分,要认真分析落后习俗的成因和存在条件,分析条件是否成熟,应该用什么改革措施等。要启发、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改革其落后习俗,我们也应该相信少数民族群众能够认识并改革其陈规陋习。只要一个民族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得到正常发挥,这个民族就能够利用现有的条件,扫除民族发展进步道路上的种种阻力。

  最后,改革少数民族陈规陋俗,首先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那样:“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⑧经济发展了,不良的风俗习惯容易改革,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觉悟及科学文化水平,这也是民族风俗习惯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另外,风俗习惯的改革需要全社会的配合,用宣传、教育工具为改革提供舆论条件,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新风尚为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要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农村、牧区,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既要为党和政府提供科学的改革方案又要引导群众分清哪些应当继承、发展,哪些应当扬弃、革除,使风俗习惯改革变为群众的自我要求,并要在广泛听取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帮助基层组织制定当地风俗改革的乡规民约,经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付诸实施,以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

  注释:

  ①②③⑥参见《民族学研究》第十辑,民族出版社,1991年。

  ④李发明《对拉祜族平均分配传统观念的认识和对策》,载《民族工作》(云南)1992年第7期。

  ⑤丹珠昂奔《藏族文化与现代化》,载《藏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⑦《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9页。

  ⑧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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