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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立家:社会信任与道德诚信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竹立家

来源:  作者: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速度加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之间“相互适应”问题日渐突出,社会信任与个体的道德诚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基本话题。人们长久以来普遍相信的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道德进步的观念受到怀疑,似乎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精神生活的空虚相携而来,经济增长的加快与社会信任及道德诚信的衰落相互交织。如何从理论上梳理、认知、评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律,并在实践中推进社会信任体系建设,推进个体道德诚信的完善,既有紧迫性又有艰巨性。

经济发展与道德诚信的关系

我们知道,个体的道德诚信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社会信任体系。换句话说,人的道德诚信是与社会的信任环境密切相关,诚信的个体是社会信任的大环境养育出来的。无论是从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是从社会现实的治理状况来看,社会信任的形成都与一个社会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密切相关,人的道德诚信与否,说到底是人们对整个社会是否“公正”地实现了“合理的利益分配”的评价与反映,是直接或间接地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相联系。因此,在讨论诸如社会信任、道德诚信之类的问题时,大多数思想家总是把经济发展和政治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回溯人类文明发展史,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个人的自我完善与社会的合理化在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论中是一致的,他们大多对文明社会的未来抱有极大的希望与信心,相信人类有一个光明的道德前景。

从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在前现代社会或自然经济状态下,经济活动与宗教的、家庭的、道德的和政治的活动密不可分,人们的经济交易活动基本局限于乡邻的“熟人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内涵。“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对自然经济状态下经济与道德关系的真实描述。因为在熟人社会,在传统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一个人偷盗抢劫、坑蒙拐骗等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几乎就是自绝生路,很难在乡村社会活下去,以道德为中介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才成为社会的一个独立的、有自身规律的领域。

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有两个“结构性”原因决定了经济与道德关系的变化,一个是经济结构,另一个是社会文化结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或市场经济制度,是由三个主要的结构性特征确定的,即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支配、作为协调手段的市场和价格机制、个人对最大利润或利益的追求动机;资本主义的社会文化结构变迁的显著特点是“现代化”,主要的结构性特征概括起来讲是由五个方面确定的,即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商品化、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

这两个结构性原因持续发展的结果,综合起来讲,对个体的人产生如下重要影响:一是所谓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诞生,正如德国思想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说的那样,人的理性化过程与个体化和主体化过程紧密相联。个体化与主体化被誉为自由的“人的解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性人”的利益追求被合理合法化了,经济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占了主导地位,道德在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步“中立化”;二是以社会文化变迁为主导的现代化导致“陌生人”社会的形成。人们熟悉的习俗、文化、价值准则、道德规范等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文化环境,人们的道德预期下降,道德价值出现模糊,个人与社会的不相适应性增大,个人对现代化社会的适应出现道德上的障碍。

因此,政治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有一个主导思想,即政治经济学是产生于道德哲学的,并企图通过社会哲学基础来消解市场制度带给个体人的“道德困境”。亚当·斯密以后的大多数思想家,无论是持目的论伦理学立场,还是持义务论伦理学立场,基本相信个体人的道德困境可以通过“社会合理化”过程得到解决。只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前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活动相对于社会的进一步独立,“元经济学”研究成为主流,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被新自由主义所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性”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被普遍接受,被剔除出“问题领域”,经济活动的“道德性问题”远离了经济学家的视野。

但忽视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并不是说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完善与社会的合理化、社会财富的增加与个体道德的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是社会哲学关注的主题。在西方社会,论争主要在新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社群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之间展开。但在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内,由于以“自由”为基础的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与伦理学上的个人主义高度重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经济与道德这一深层次矛盾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由社会主义“公正”这一核心价值所推动的经济活动则立足于由“公正的规则”所确立的“诚信预期”,这种个人的“诚信预期”是通过经济、政治和道德文化良性运行所形成的基本的“社会信任”达到的,是与基本的“社会资本”,即整个社会的“信任环境”相联系的。在一个“社会信任”供给不足的大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个体的诚信很难得到保证,这就是说,要想改变人,就必须首先改变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把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只有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才有制度和价值上的保证。

公平正义与社会信任

不言而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社会转型速度明显加快。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一方面大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由于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迅猛的财富增长对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权力运行体制、分配体制造成了严重挤压,以权力和金钱为主导的社会潜规则正在颠覆我们一直倡导的核心价值,破坏了社会信任环境,侵害个人道德诚信,结果是诱发社会矛盾,社会乱象凸显。因此,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才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目的就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信任,通过制度环境强化个体的道德诚信,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和制度保证。这就是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新发展阶段、新历史时期、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和实现道德诚信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环节。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

从社会哲学的高度来看,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话语体系”中的一个关键词,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标杆和尺度。如何构建一个在道德上、政治上值得追求的社会,同时又在实践上可行的公平正义原则,并通过公平正义来规范社会结构,培育社会信任体系,强化人的道德诚信,是几千年来文明社会政治哲学讨论的主要议题。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公正论》中说:“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认为公正的本质内涵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没有最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就不会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原则。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转型期,中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相联系,既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史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发展实践的深刻总结。这不但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改革提供了基本方向,也为我们从社会主义价值高度和制度环境建设的角度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及个体道德诚信形成提供了基本途径。

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充分理解中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关键,也是我们从制度层面推进社会信任体系建设并进而形成道德诚信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改革逐步深入,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其基本表现形式就是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突出,成为深化改革和构建社会信任体系的障碍,这也是道德诚信滑坡的基本原因。因此,在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好的制度或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至关重要,是建立社会信任体系和养育道德诚信的基础。用好的制度鼓舞人、激励人,是现代社会“政治社会化”的一个基本方法。由于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呈现出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也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信任和“诚信流失”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些年来发生的许多社会突出矛盾和热点问题,大都关涉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问题,如:贫富差距、司法不公、权力腐败与滥用、经济欺诈、各种造假、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冷漠、见死不救等等,都说明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诚信预期”和“交往互信”等“社会品格”正在不断下降,社会普遍的“精神贫困”与“情感麻木”正在侵蚀社会诚信的基础。诚信、合作、公正等“社会资本”似乎正在变成我们这个社会的稀缺资源。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确实非常复杂,但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缺失所造成的。因此,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通过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强化道德诚信的制度环境,是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根本保障。

核心价值与规范权力运行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信任环境的建立,是以“公共权力”为中介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制度上的落实程度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是好的价值在制度上的落实程度。因此,要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和社会信任的制度环境,让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道德理念真正落到实处,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有着重要意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接受并信仰某一价值,特别是道德和政治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对制度环境的体验,是对政府活动和行为的感知。因此,在政治和道德价值确定的前提下,如何把国家倡导的正确的道德和政治价值变成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公民的自觉的行为习惯,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真正从制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制度安排。除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与诚信记录”,使不诚信的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外,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管好公共权力”,让公共权力真正具有“公共性”,让人民真正参与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建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主持者,成为社会信任和诚信的楷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我们必须进行三方面的改革。

首先,要加快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通过民主参与的形式参加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来。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已有的共识是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反映出来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能够准确地反映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能够有效地拉近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强化社会信任和人的道德诚信环境,增强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执行力。同时由于人民群众参与了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公共政策就能比较公正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能比较客观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而在实践中就有较强的生命力。

目前,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公共政策、或是假借民主的形式制定公共政策,所谓民主参与只是走样子,造声势,根本没有与人民代表协商、沟通的意愿。特别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上,这样做只能是使相关的利益群体更不满意,增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信任环境,毒化个体的道德诚信。如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搞政策“听证会”时,基本上不听人民代表的呼声,没有体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结果是不但没有取得人民群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和支持,反而是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造成了不良的政治道德影响。

公共政策是弘扬社会主义价值、体现公平正义、教育人民、提高政府威信的最有效载体,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能有效地向全社会传达我们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也能最有效地创造社会信任环境,促进个体道德诚信的形成。

其次,通过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把党的优秀人才和具有公共精神的人选进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是把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信任环境的必然要求。每一个公务员就是一个标杆,他的公务行为对社会成员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对社会大众的道德诚信有重要影响。用好的制度选人、选好人,是保证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历史的经验证明,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人才队伍,通过自己的政务活动,将能有效地向全社会传递执政党的政策思想、社会目标和价值追求,能对整个社会的社会信任建设和道德风气产生重要影响。

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进行深入的和建设性的思考,就必须关注国家公务人员选拔任用问题,关注对公务员队伍自身的管理问题。我们知道,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是目前我国干部队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老百姓很不满意。一些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不是从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出发,按照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去正确地运用权力,而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利益,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公权私用,使社会主义的公共权力运用遭到了严重扭曲。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公共权力到了一些人手里,却变成了产生社会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降低了社会信任度。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的社会环境,要使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社会中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在公务员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运用民主的办法选人用人,使公共权力掌握在公正廉洁的人手中,掌握在人民信任的人手中。

同时,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就必须关注司法和执法公正问题。我们知道,法律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武器。司法公正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司法和执法不公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伤害,是社会公众对社会和政府不满的一个重要诱因。坚决打击司法和执法腐败,是我们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目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要使人民群众接受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要使党和政府获得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就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司法腐败。我们知道,司法机构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力权力机构,由于法官的腐败,使社会正义得不到维护,人民利益和政府威信受损。一些执法机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知法犯法,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和引发了社会问题,消解了社会信任,淡化了道德诚信对人的道德行为的引领作用。因此,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使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深入人心,建立社会信任环境,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就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加强政府公开透明制度建设,构筑一个政府活动与人民民主参与的监督平台,使政府的公共权力运作处于阳光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能够公平的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正义,强化社会信任的制度环境。在当代文明条件下,在政治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说到底是“公共治理”,是人民群众对公共生活的全面参与管理,参与管理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而要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管理,政府活动公开透明是一个根本条件。

政府活动公开透明,一般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任免、政府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府采购、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等的公开透明,目的是保证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保证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保证公民对政府的正常监督。历史的经验证明,政府活动公开透明是预防政府腐败、公共权力滥用,防止政府浪费,减少政府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效的制度措施。这样做的结果是规范和约束了公共权力的运行,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为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转型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而政府活动摊在阳光下是完成这种转变的前提。只有这样,一些侵犯和危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才不会发生,一些不符合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的公共政策才不会出台,预算内资金才不会被一些人或部门挤占挪用,豪华办公楼才不会盖起来,“三公消费”才不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大量被浪费的公共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也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信任和个体道德诚信实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和人的道德诚信的重要制度保证。要建立一个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的社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必须使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落到实处,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制度层面上。用制度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和政府行为向人民群众传达我们党和政府亲民爱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价值,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氛围,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全、秩序、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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